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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网约车新政”】大转型时期政府治理理念需要实现六大根本性转变
发表时间:2015-10-20 15:20:31 作者: 阿拉木斯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为及时反映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意见,10月14日上午,信息社会50人论坛组织召开“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办法》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何推动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和交流。会议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轮值主席、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主持。
  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应邀出席会议。他认为,目前的《办法》“管”的味道很浓,这里的监管所强调的“事前”特点也是很明确的,并不是说事中和事后。也就是说,这种“管”的味道和这种强调事前的方向与目前我们鼓励创新、发展,鼓励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并且目前的文件中还存在诸多明显的问题。大转型时期,政府治理理念需要实现六个根本性转变。
微信截图_20151020145450.png
以下为现场发言:
  
  我提一些想法,首先从条文本身,对于这样一个暂行办法,先看一下结构、特点或者说挑一些毛病。
  首先,目前的文件中,“管”的味道很浓。简单的说,目前的《办法》一共有50条:总则是4条,附则是3条,这两部分技术上肯定是应该有的。中间的43条构成:有10条讲的是“资质”,不论是人还是车,需要具备什么样资质,有12条讲的是“行为”;然后有21条都讲的是“监管”基本上是这么一个结构。总体上来看,这种“管”的味道是非常明显的,非常浓的。而且,这里的监管所强调的“事前”特点也是很明确的,并不是说事中和事后。也就是说,这种“管”的味道和这种强调事前的方向与目前我们鼓励创新、发展,鼓励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向是完全相反的,这首先是对条文本身的评价。
  其次,说一下目前的文件中存在的几个毛病。
  第一个问题就是第1条。因为你这里既然讲资质、许可,作为主管部门有权做什么,第一条里面应该有一个法律依据,这个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法,这个应该写。但没有写,这样感觉有点粗暴,有点任性,好象觉得自己就是有权力这么做似的。
  第二个比较大的问题是第4条。这一条讲各部门的分工,尤其是最后一款,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员,这种写法不像是一个部门规章的写法,可能发改委也不会这么写。交通部这些部门指手划脚,这本身就有点奇葩。包括第24条,讲要依法纳税,这个也根本不是交通部的职责范围,这是第二个比较大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比如说第22条,这一条从技术上来讲也比较奇葩,为什么呢?他把很多内容放在一条里面。我们写条款也不这么写,这里讲要遵守信息规定,不得泄露信息,不得发布危害信息,这一条内容应该够写四、五条,不能这么堆成一条写,技术上也不过关,这一条看着很外行。
  第四个问题,这里讲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要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这个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首先它是超前了,因为现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这么规定,当然网络安全法有望出台,会有这样一个规定,但是这里面问题就比较大了。目前为止世界上真正比较限制,尤其是没有区分的,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没有区分的不允许数据出境的就是俄罗斯。我们如果这样明确的话,可能就是俄罗斯第二。我们知道我们跨境电商调子唱的很高,各个部委出台很多政策文件,发展跨境电商,数据肯定要进出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我们不是说完全否定数据限制在国内,这是要分等级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的,这个当然可以限制;但是如果不是,没有关系的,完全商业的,你就应该允许他跨境流动,这样跨境电商才有可能发展。
  第五个问题,第6章的法律责任,这部分能不能叫“法律责任”这本身也是有问题,不应该叫法律责任,这些是从条款的本身的法律技术上,我觉得存在着一些问题。
  再次,我觉得目前文件的整个设计思路上有问题。
  就拿我个人的现身说法,我开了十五年车,一年的话两万公里应该不止,所以30万公里肯定有的。违章肯定是有的,但主要违章就是限号期间出来,早上送孩子出来。我印象中十五年没有大的事故,有两次小的刮蹭事故,基本上都是别人撞我,这是我的一个基本情况。我的车就是十几万中级车,这15年跟出租车司机聊天,他们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一个人开始一直干,很多人都是新手,有人觉得工资低不干了,从郊区再找一批人来。我拿我个人,我的车况,我的驾龄,我对至少北京道路的熟悉程度,我的故障率,我车的安全配置,我上的保险的齐全数量,我的维修的频繁度,所有这些指标,我觉得如果随机挑出十个出租车司机,我一定排在前三名,肯定有比我强的,但是绝对不是所有的出租车司机都比我强,我在出租车司机和汽车这个领域一定处于中上等的,从人到车。目前文件中所谓的出租车的管理就是一个许可证,这个许可证的前提就是安全,这个安全的前提就是因为你车和人有更好的安全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连普通的社会上的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性相比都没有更高的话,你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何来,这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扩展来讲,我们所谓互联网+就是要把这些,其实本质就是把一些个人行为和商业行为边界打破,开车也能开,做饭也能够做,经商也能够干,原来是个人行为,通过互联网+以后变成社会化商业行为,这个打破就是需要打破这些许可证。我觉得除了专车之外,我们现在存在的所有的许可证,有多少是以安全为伪命题的,有多少是可以推翻的,我们都可以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很多。就是以吓唬老百姓为主的许可证的存在,这一块可以拓展,我们可以进一步的研究,目前这种卡着互联网+脖子的许可证有多少是完全不合理的,而且这种必要性已经不存在了,可以做这样一种评估。
  最后总体上来讲,我们讲信息社会也好,互联网+也好,政府治理需要有六个根本性转变:
  第一,关键点是政府部门到底认为互联网+产生的效果是不是颠覆性的,这是核心。如果不是颠覆,我旧衣服修修补补就可以穿,现在所有的包括工商管理等都是这个思路,原来我就有管理体系,最多改10%,30%撑死了,其他70%不想动,到底是不是颠覆要有一个根本性认识。我们认为应该改的是70%,而不是30%,你不能老用旧瓶装新酒了,到底是不是颠覆,这个问题要跟政府部门,尤其是执法部门说清楚。
  第二,安全性的伪命题,我们这种安全性除了专车,其他的涉及互联网的,这方面安全的伪命题特别多,这种安全性到底是不是足以应该设置许可,这也是一个槛,这个要说清楚。
  第三,战略的建设性和战略性的模糊,其实说白了就是特区,所谓“特区”就是模糊,在以前投机倒把要枪毙,特区里面就不枪毙。这是个对法律来说也是最重要的命题,在什么情况可能是违法的,但是执法者不去这么执法。前一段时间华为任正非讲他管理最重要的理念,就是灰度法则,其实还是什么情况下保持冗余也好,宽容也好,我们其实还是有一套具体的分析方法的,什么情况下应该实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什么情况下不应该执行,这个要说清楚,这个确实有点难,但是这个是有条件和前提的,这是最大的一个问题。
  第四,关于平台的认识。到底平台是什么东西,他的权力责任,包括刚才张总讲的,由平台来实行管理,政府的很多权力要下放给平台,包括对其责任和权利的认识。
  第五,管理部门需要克服“秩序强迫症”。大家看第3条也有,有序发展网络约车业务,记得在网络安全法草案当中还看到这么一条,当时写的信息流动要有序。我们所有管理者,包括陈教授讲的非黑即白都有秩序强迫症,这是很要命的,这和我们所倡导留有足够的创新余地等理念完全不一样。
  第六,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的自发秩序,自我修复、自我完善、自我治理的能力,甚至根本就看不到。
  这六个方面是不是颠覆,安全性是不是伪命题,执法中是不是应该保持适当的灰度,对平台的认知和授权,对秩序强迫症的消解,对网络自发秩序足够认识,问题是出在我们认识和政府认识完全是两个方向,如果让他们扭转一点,宽一点,整个政策环境会有极大的改进,这个我觉得是我们的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