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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5-02-14 17:58:25 作者: 阿拉木斯

阿拉木斯: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

 

【编者按】2014年12月20日,信息社会50人论坛2014年会暨“中国经济新思维”研讨会在京召开。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网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会上做了题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与治理”的主题演讲。他指出,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好五个方面的问题:顶层设计的原则、政府治理的创新、“以网治网”的问题、让创新有法可依、线上线下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平衡等问题。

 

 

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能跟大家汇报一下我的想法。目前为止,我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最需要解决的有五个问题,这五个问题如果能够讨论清楚,立法才能够真正的往前走。

第一,顶层设计的原则,这也是基本原则。强调顶层设计,是出于电子商务应用环境的极端复杂性和快速变化性,如果在没有基本明确的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盲动,必然陷入被动和适得其反的尴尬局面。在这里面就需要认真消化几个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不应另设许可原则、事后监管、鼓励应用新技术的原则以及功能等他原则。

目前,我们对这些原则确实没有理解透,或者说我们没有执行好,才导致在很多的立法、法制治理方面的被动局面。为什么这么说呢?可以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知道今年央行有一个新的说法,叫做把实名认证分成强实名和弱实名。强弱实名的监管和方法是不一样的,从监管的角度好像很容易理解,面对面的就是强实名,非面对面的网上就是弱实名。但是,反过来讲,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原则中,有专门的一条规定叫非歧视原则,其实在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我们已经把这条原则写进去了,但是这么多年下来,能够真正执行这条法规的特别少,这就是我们对《电子签名法》没有理解透,甚至是根本没有执行的结果。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现象可以从功能的角度进行判断,如果在实际功能上达不到原来线下同样行为的高度,你可以否定它的效率,也可以对它实施另外的监管。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它的形式是虚拟的、电子的就对它实施差别化的待遇。也许弱实名本身并不一定弱,只是因为它的形式是虚拟的而已。所以,这些都是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2000年欧盟明确了同样的经营行为,线上不应该另设许可。比如说,在线下是卖药的,已经有一个卖药许可证,那么在网上卖药,就不用再办许可证了,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原则。但是,到我们这儿,这十几年走下来,完全走反了,线上线下卖药都要许可证,而且这两个许可证的标准还不一样。如果在立法之初我们就把国际上已经执行了十几年真正有效的原则理解透彻并真正贯彻下去,很多弯路都可以避免。但是,到目前为止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还是在走弯路。

第二、政府治理的创新问题,这也是在立法研究过程中提出来比较多的一点。我们的基本观点是:电子商务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是一个创新能力最强的领域。那么,对这种领域的监管,一定要强调政府治理创新。如果没有政府治理的创新,没有立法的创新,我们的治理和法制一定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种思路之下,我们已经有了很多的创新,但问题是从政府和立法者的角度来说,他们对创新的认可还不够,甚至是有了创新之后还往回走,为什么呢?举个例子,到目前为止电子商务领域监管最大的创新是什么?就是个人网上开店不用登记注册,不用登记成个体工商户,只要在电商平台上实名制注册就可以了,这一点是2010年工商总局49号文的一个最大创新。但是,发展到现在,由于对这种创新的认识不够,造成工商系统现在开始考虑是不是应该强制让他们登记,这种认识甚至已经成为工商管理部门的主流声音。我们好不容易在非常艰难的博弈过程中产生的一点点创新,由于立法者或政府的宏观导向强调的不够,唯一的创新也要倒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也是立法一定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第三、“以网治网”的问题,也是工商系统提的比较多的。对于以网治网我觉得存在两个方向的理解:一个是往左,一个是往右。现在更多的管理者选择前者,他们对以网治网的理解就是建网治网,让管理部门再建一个网,来治理那个不听话的网,给我的感觉有点儿像如来佛把一个大山压在孙猴子头上一样。但是,我对以网治网的理解是完全相反的,不应该用这种管理方式,而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政府用网络工具来治理网络;二是用社会化网络来治理网络,这里面的主体就不是政府了;三是用互联网思维治理网络,这个可能更难。但是,现在有些人已经往第一个方向走了,我觉得应该通过立法让产业健康的发展。

第四、让创新有法可依。对于法律来说,这是非常纠结的一个命题,甚至是一个最难的命题。搞法律的人有一个思维方式,甚至可以讲是信条,那就是如果法律这么规定了,我只能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法律有问题,你可以修改,但是改之前,即便当时错了,我也必须得执行,这就是最大的问题。如果按照最严格的标准,像支付宝、余额宝这些新生的创新可能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执法者是一棒子把它打死,还是再看一看,我认为这是最难的选择,也是最关键的选择。

让创新有法可依是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最需要的。首先,创新虽然违背了法律条文,但却是符合法律原则的。其二、它和政策的取向是一致的;其三、它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其四、它的手段上没有欺诈和隐瞒。如果一个创新看似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却符合这四个条件,我觉得执法者至少要看一看,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第五、线上线下一致性和差异性的平衡。有很多的说法是说政府对互联网企业的做法对传统企业是不公平的,线上企业不用去工商登记,甚至也不用交税。但是反过来,也同样听到线上的网商讲线下对他们也是不公平的。今年新消法的修订就是专门针对线上规定的。对于这样一种纠结甚至是对立的局面,我认为可以借鉴电信领域的非对称管制原则,在新兴领域是很有必要的,我觉得把它引入到电子商务的管理中非常值得探讨。可以说,政策的扶持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创造不公平,通过不公平鼓励创新和发展。如果要求绝对的公平和平等,那就没有政策措施可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范围今后几十年的大趋势,政策就是应该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倾斜的,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化和经济的转型升级。

以上就是我的基本观点,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