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栏
  • 阿拉木斯
当前位置>>论坛成员>>研究观点
从网规到信息社会治理
发表时间:2015-02-24 16:58:30 作者: 阿拉木斯

我把这个题目稍微做一点修改,关于我本人,大家有的很熟悉了。

我跑得这两个头衔,一个是网规研究中心,下面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我从2000开始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上面是跟阿里一块合作成立的专门对于网规的。这两个单位都是研究电商的法律法规环境的,上面的这个单位更多是从一种自上而下的角度来研究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电子商务协会更多是自上而下。     

而现在我希望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视角来探索网规和社会治理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来看一些来自互联网治理的挑战,大家知道,从5号开始,有一些小卖家又在闹事,主要在网上,在平台上指责淘宝的政策有问题,对他们不公平,或者说是冤枉的。因为我昨天跟淘宝做了一个交流,也是专门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他们跟我讲,这里面主要是从10月份开始,淘宝有一个打击炒信的活动,有人认为很多的信用额度,不希望通过一天一天,一件一件的交易来积累,希望快速致富,通过虚假交易炒作信用。从10月份开始,淘宝就打击这种炒信行为。这是极个别的几家公司,叫做炒信公司专门来做这个事情。它被打击以后,就煽动大量的中小卖家来闹事。现在炒信公司已经被控制住了。

但是这里边发现了大数据治理的一个问题。在中小卖家提出的诉求中有这么一项,要求淘宝所有的处理必须先举证,后处罚。在传统观念中,先举证后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在大数据这个时代,对于平台来说,不光是淘宝、苹果也好,腾讯也好,其他的平台,要治理,这个举证是比较难的。这是很有意思的新鲜事,为什么难呢?这种治理不是人工治理,就是大数据的治理,通过系统的算法分析出你是在作弊,因为这个作弊,真要抓住你的证据是很难的,可能之前确实是邮递包裹,只不过寄了一个空包裹,这个过程是用算法判断你的行为。如果要举证,就意味着把算法公开。公开之后,这套治理就失效了。所以这个算法是不能公开的。这其实是大数据时代带给我们治理很多海量的、复杂的、难治理的问题,带来很多好处。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在举证上要应对很多新的问题,当然这不是这次事件的主因,因为很多是触及到他们的经济利益了。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原来尤其是政府遇到得最多。原来政府处理经济形态和物理事物的时候,基本上是许可证、抽查、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这种模式在复杂的高度运转系统中不能说走到了尽头,也可以说是捉襟见肘。

    这是我们这些年来搜集到的政府案例,大家都比较清楚了。比如说2008年的网店新规,2008年的图书禁折令,还有微博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在这个时代,政府确实面临着两难。一出手往往面临着困境。不出手也面临着困境。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依照当时的规定,最开始上网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是94年的要求。到了2001年,我们修订了著作权法,大家知道修订之前,我的作品如果在网上传播,是一种什么权利一直没有结论。因为著作权有很多权利,署名权、发行权、修改权,到底在网上传播是什么权。所以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就明确了这种具体的权利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个还是有问题的。什么叫做选定地点,我拿这个手机走到哪儿都可以获取这个信息,跟地点没有任何关系。在设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会把一些被技术淘汰的因素变成关键因素,这个就是选择错了。

    另外一个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电子签名法,出台以后,大家期待度很高。但是大家看到,我们的电子签名法是根植于CA认证体系的,但是据我现在跟国际最主流的电子签名法学家的交流,他们已经有很普遍的意见,CA这套体系已经在国际上被否认掉了,至少目前,我们海量的电子交易当中,CA的比例非常小。我们又发现,电子签名法根植这套体系又过时了,又错了。

    这三个立法不仅像前面那些例子,出手必被捉。立法真正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往往不能有一个长效性。

    另外还有一个,淘宝往上卖食盐,后来全部下架了。每个许可证都有一个地域限制,你在这个城市的这两条街道可以卖,都是划定区域的。没有一个许可证说可以在全国卖,在网上卖。这只是冰山一角。我们的出版物网上销售,还有我们的药品网上销售等等,它的大量的许可都是和地域有关的,和你的实体店面有关的。你要有这么一亩三分地上,坐落这么一个店才给你许可的。我们这套体系没有考虑到网络,甚至到目前为止,新的食品安全法的修改,要求第三方平台取得这样一种药品销售的许可证,这其实也是完全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因为这个平台不卖药,为什么取得销售许可证?还是网上销售的许可证,大家知道网上销售药品,许可证取得什么条件?我必须在线下有三间的药店,才能取得网上销售许可证。也就是说,这个许可证是完全根据线下的物理体系来设计的。

    这种对法律和治理的挑战,我们列出十个方面,第一个是概念界定的困境。IT技术的最大特点就是一个千变万化的东西,同一个技术在IT人的手里可能无穷大,在其他情况下就是一对一的。最著名的是3Q大战了,只有在腾讯软件运行的时候,它才会修改。后来两个软件又相安无事了,这个修改是看不出来了,没有痕迹的。这种修改干扰很难被查证,很难被举证。

    我们原来说短信息是通过移动等运营商来进行的,而最新的垃圾软件是通过苹果手机对手机发的,完全不通过传统的治理渠道,类似的问题特别多。

    最重要的是,原来法律界定的概念,都被IT技术,被互联网打破了。没有边界,你就没有方向了,分不清好人坏人,这是最大的问题。当然还有控制力弱化,虚拟物品和数据的权力属性弱。执法和维权成本高等等十个方面法律面临的挑战。

    解决方案有没有,我们其实已经自下而上的得出了一些结论。目前通过我们对网规的研究,淘宝也好、腾讯也好、百度也好、新浪微博也好,平台型企业利用它的聪明才智,利用它的技术做的自上而下的治理,这些特点恰恰能够弥补目前法律政策的不足和措施的不足,能够解决类似的问题。网规治理分为七大特点,众包,生态话,多元化,经济手段,自治,信息化,事后等等。

    还有很多网规案例,我不再展开了。去年新闻出版署就有一个和网规治理完全相反的思路,不是事后了。所有的网络剧、微电影都要先审后播。我对这个先审后播特别有意见,在互联网2.0时代,所有的电影都要靠自己去做,同时先审后播,思路就完全不对的了。

    另外一个相对应的案例,今年8月份北京地区出现了互联网辟谣的平台,它是真正利用平白,利用信息技术,利用大家的力量治理这个平台,这就跟刚才先审后播截然相反。首先要利用信息技术,利用平台的治理。第二,利用群众的治理,利用众包的治理。苹果的治理也在抱怨,每周有8500项新软件和既有软件更新,目前只有40个人进行审核,所以速度是非常慢的。APPSTORE的使用者意见特别大,他们在这方面还不如国内的企业走得更远。

    新浪微博也是,是一种自治的治理,有个新浪微博社区公约,社区管理规定,社区委员会制度,社区信用规范等等。淘宝规则的特点一个是重契约,轻干预,第二个是重个性,轻共性。这些已经非常成熟了,确实有很多闪光的亮点值得我们立法当中发掘。

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治理,至少发生这四个方面变化。第一个就是有了大数据以后,政策措施更加精准化了,避免了一刀切。第二个是有很多量化的决策依据。第三个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第四个方面可以柔性化执法。

网规我们认为就是柔性化执法,不去抓人,也不去吊销营业执照,也不去发许可,更多就是经济手段,甚至通讯等等的,就是柔性化执法。这四个方面是从网规,从大数据一直到政府治理今后重要的变化。

    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创新,是非常有价值的,意识到这方面的价值,负面清单、缩短审批周期、备案等等。

    尤其十八大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前更多是管理,现在是治理。互联网更多的就是平台,第三方,这样一些机构形成的治理。在我们十八大的报告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最高领导人的治理思路和方案开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结论,互联网时代到底是什么样,主要是左边,这五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被治理者高度参与;第二,信息化的治理,治理者可能不是人,而是软件;第三,跨区域的治理;第四,基于巨型平台的治理,平台成为治理的重要环节;第五,法律不再是治理的绝对主体模式,让位于多种主体,信用、代码、软法等等,多元治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