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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网约车新政”】目前的《办法》没有给予平台企业充分的重视
发表时间:2015-10-21 16:36:48 作者: 段永朝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为及时反映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意见,10月14日上午,信息社会50人论坛组织召开“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办法》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何推动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和交流。会议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轮值主席、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主持。


  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财讯传媒集团首席战略官段永朝应邀出席会议。他认为,这个征求意见稿恰恰忽略了当前和未来交通出行市场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就是平台,真正体现互联网+交通新业态的“平台型企业”并没有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思路。目前“互联网+交通”出现的新业态广受关注,通过大家充分酝酿、讨论、质疑,来看我们怎么样重新认识交通出行市场,怎么样认识多种主体参与的大格局,怎么样重新认识出行方式变化所带来附加延伸利益,怎么样重新认识未来交通发展的前景。我觉得只有用这种姿态,才能够更好呼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互联网+战略,以及我们即将面临十三五规划大的框架.

以下为现场发言:

  这三天以来的舆情,大的方向可以说是一边倒的舆情。这种“一边倒”的舆情,我总结成三点,第一点就是旧瓶装新酒;第二点懒政思维;第三点叫对未来缺乏想象,这三条因为时间关系不展开说了。
  我注意到,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到的监管对象是三个,一个是车辆,一个是驾驶员,一个是约租车运营企业。有老师总结成“管人管车管平台”这个事,我多多少少有点不太相同的看法。我个人认为,这个征求意见稿恰恰忽略了当前和未来交通出行市场里面,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就是平台。说白了就是这个约租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面压根没有考虑到平台。尽管里面多次使用平台这个词汇,但我认为这个平台和我们互联网+意义下的平台,压根没有关系,文件里的平台只是一种技术工具,是隶属于约租车运营企业的。真正体现互联网+交通新业态的“平台型企业”并没有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思路,所以这个文本应该看作是非常重要的、新的市场主体缺位的状态下,出现的这么一个畸形的管理办法,这样的话它所导致的“一边倒”的舆论效果或者说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这是监管办法的实质性缺陷。
  这三天来有几十篇媒体文章报道、讨论这个事情,主要的观点和质疑已经表达得差不多了,我觉得我们需要多做一点工作,要把讨论导向深入,能不能有秩序的来讨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所谓建设性的意见,我认为也不等于拉偏架、和稀泥,不要说“既不要让专车灭了出租车,也不要让出租灭了专车”,这种貌似变相和稀泥的意见,无助于事情向前推进。所以我有几个想法,一个想法就是说,我建议50人论坛或者说倡议社会各界对互联网有研究的机构,比如说腾讯研究院、滴滴研究院、阿里研究院等等,能不能为交通主管部门整理一下相关的材料,能不能送送书,能不能送送文件汇编,这是一个,甚至送送课程,送送案例,或者开放一些大数据资源大家共同研究,有一些东西可能不见得能收集到那么全的东西。
  当然在此之余,专家学者们能不能再做一些功课,能不能从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角度提炼一下这个问题。
  我简单讲一些体会,杜(润生)老的农村研究的话题,从30年改革开放的历史来看,如果不能解放思想,不能解放生产力,农村改革不可能推动,商品贸易的流通不可能实现,乡镇企业不可能创办,淘宝天猫京东腾讯滴滴等等都不可能创生,这是一个历史观的问题。
  历史观需要与发展观相适应,发展观就是“看未来”的问题。“看未来”里面需要领会到生产要素的变革,生产力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变革。这种深层次的问题,已经在思想层面成为制约我们怎么看、怎么想、怎么治理信息经济、信息社会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绕不过去,这个问题越来越需要清晰表达。所以我认为作为学界和产业界结合部的研究中心,信息社会50人论坛,应该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对信息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的理解和研究,应该用更大的力量在学理上,在产业上,在政策规制上,把相关的思想源流、发展脉络、未来趋势、丰富实践梳理出来,清晰化、透彻表达,不要再停留在单纯的讲道理或者讲故事的层面,这是第一个想法,要关注我们思考问题的历史观,发展观。
  第二个想法,建议学者和产业部门来通力合作,通力合作什么呢?用数据说话,用数据说话就是比如说阿里推出的经济云图数据,阿里用一个小小的包裹流动性,很有说服力来证明我们跨境贸易,地区贸易发生了什么变化,从包裹的流动性上可以看出生产要素发生了什么变化,可以看出来信息生产力对GDP的贡献,新兴业态对经济调整、结构转型的贡献占多大比重。还比如腾讯在今年5月份发布的互联网+相关的指数,也可以从社会互动的强度,公共空间的构建,社会舆论的变化,反映出整个社会形态、文化版图的发展变化。滴滴也有在做一些相关的指数,就比如说从增加就业,增加便捷出行,对环保,对空气质量的贡献,对现行出租司机的收入水平的增加,能不能有一些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进行一些研究,来提供决策部门来参考。
  第三个意见,我觉得对交通出行行业,恐怕还需要开拓视野,我觉得交通出行已经远远不是一个打车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打车的含义,就像阿里巴巴没有把物流狭义的定义成送包裹,送快递一样。阿里巴巴的物流一定瞄着未来有更深层次的经济结构变迁、生产力布局、社会结构变化,甚至文化的流动性要素。在这个意义上,交通出行恰恰具有非常强的战略意义。我们经常讲大家做“互联网+”,“+”什么?这就是叠加。也就是说,交通出行数据如果叠加城市道路规划的数据,叠加经济布局的数据,叠加医疗的数据,叠加环保的数据,结果是非常有价值的,这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对商业布局,对生产力发展,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决策参考。所以我觉得互联网+交通,最后的落脚点要落在大数据上来,交通信息不完全在交通出行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
  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需要向治理的方向转变。我们过去理解监管的确是非常狭隘的,现在我们要讲治理的问题,治理一个前提,就是要共享,共有,共治,利益共同体共同参与,多元主体参与。
  最后我想说,其实这一次交通主管部门推出这样的法规,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这说明目前互联网+交通出现的新业态广受关注,通过大家充分酝酿、讨论、质疑,来看我们怎么样重新认识交通出行市场,怎么样认识多种主体参与的大格局,怎么样重新认识出行方式变化所带来附加延伸利益,怎么样重新认识未来交通发展的前景。我觉得只有用这种姿态,才能够更好呼应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互联网+战略,以及我们即将面临十三五规划大的框架,如果不这样去打破过去的条条框框,去拓展思维,解放思想,我觉得恐怕很容易陷入狭隘的部门中心主义和利益纠葛的历史包袱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