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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六大杀手锏管专车 把"互联网加"变成了"互联网杀"
发表时间:2015-10-17 14:51:47 作者: 薛兆丰

五天前,交通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意见稿读下来,我自己的理解是:这个征求意见稿是为专车量身订作的六大杀手锏。

第一个杀手锏:多地区报备

第五条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还有第六条。我国县一级的单位大概有2000多个,每一个地方都要去申请。第一道杀手锏告诉你,想要做专车就慢慢去办吧。

第二个杀手锏:强制转变车辆使用性质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如果强制执行规定,想要开专车一定要注册为出租客运,八年就要报废。这点是致命的,是所有杀手锏中最根本的一点。

第三个杀手锏:沿用数量管制

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配置数量有规定和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其规定和要求,对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这是鼓励各地继续延用数量管制。本来共享经济是可以没有数量管制的,有“单”就进来,没有“单”就出去。现在要做管制,大量的寻租与垄断就会在这当中产生。

第四个杀手锏:沿用价格管制

第三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价格管制在互联网时代是完全不必要的。为什么?互联网约租平台最核心的竞争力就是大数据分析。平台以大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直接派单,专车有一个透明的计价方式。更有意思的是第十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这是逼着所有的专车司机接入非常古董的、石器时代的计价器。

第五个杀手锏:强加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专车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并不是劳动与雇佣的关系,非要签劳动合同,就好像让淘宝跟六百万电商来签劳动合同一样。

第六个杀手锏,不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个规定与互联网思维格格不入。互联网平台最重要的一个优势在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赢者通吃肯定是这个市场最后的结局,这时市场是一个均衡的状态。我们从来不会指望手机上装十来个APP,然后出租车前面放十来个设备。规定平台不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倒行逆施。

面对这样的方案,可以提出批评的角度很多,本文不再赘述,特奉上原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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