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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案认定要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
发表时间:2016-09-07 09:54:21 作者: 朱巍

2016年9月2日,商务部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正在对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案进行调查。社会对国内两家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合并的讨论一直热烈持续,随着商务部的正式介入调查,相信调查结果将很快问世。当然,商务部的调查结论也并非是最终结果,当事公司后续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业内认为滴滴合并案属于依法申报情况和涉嫌垄断的观点,主要分为几类:一是,两家当事公司在网约车中国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九十;二是,公司营业额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数额标准;三是,合并后网约车价格上涨,对消费者不利;四是,合并后可能产生不利于竞争的情况。

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说,反垄断的根本目标不是限制公司“做大做强”,而是为了促进竞争,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而非单纯的限制垄断份额,对正常的市场行为不能动辄适用“有罪推定”。同时,不管是滴滴还是优步中国,刚过“烧钱”阶段,营业额并未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更何况,网约车的“相关市场”应定性为城市出行,包括出租车、公交车和地铁在内,网约车份额尚不足总量的百分之一,离“垄断地位”还差得远。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滴滴合并后的网约车价格有所上涨,这并非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坏事。一方面,资本补贴不可能持久,应尽早终结“唯资本论”,让市场竞争回归到以安全、科技、绿色和高效之中。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的“专车新政”中强调了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差异化”经营,反映在价格上,势必会比出租车价格有所上涨,这也符合不同用户差异化出行的实际。

从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看,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平台合并符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方向,更有利于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首先,“大平台”是互联网“免费时代”的前提。目前,我国主流互联网服务都是免费的,网络平台的盈利渠道主要是依靠增值服务和大数据广告。以网约车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平台模式,仍主要依靠线上线下提成的盈利模式。可以说,作为工业4.0产业革命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在盈利模式上仍处于较为落后的3.0时代,这种盈利模式的进化势在必行。滴滴合并后产生的统一平台,将形成更大的大数据商业化基础,这就为精准营销、开放性平台、大数据运营等互联网生态圈做好了准备。未来的网约车平台将不再以“抽成”的方式实现盈利,最终划清与传统出租车“份子钱”的界限。

其次,“大平台”是制定产业标准的前提。越大的平台,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形成的标准也应该更严格。有了更高的产业标准,将会提高整体行业门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最后,从经济学角度看,“大平台”会减少制度和重复建设成本,变得更有效率。若商务部最终否认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人为引入其他市场主体,这既不符合市场竞争秩序,也会增加社会经济成本,必然再次引起资本混战,降低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效率。


(转自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