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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网约车分类监管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6-07-01 17:06:29 作者: 何霞

自2015年10月交通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引起了各方的激烈争论。以出租车为主的相关主体希望尽快出台,以缓解出租车司机多处罢工的局面;而以网约车为主的相关主体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出台将对网约车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政府部门如何监管网约车这一新生业态,如何处理网约车与出租车公平竞争与分类监管等问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政策设计。为此,需要站在全球高度,把握网约车为代表的分享经济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网约车发展特点和交通监管状况,确定监管框架,出台具体政策。

一、明确网约车法律地位,构建网约车分类监管架构

共享经济激励所有者让渡闲置资产的使用权,增加了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并为中小微企业和创客们在汽车、房产、医疗等诸多领域的创业拓展了空间。网约车是引领全球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沿领域,也是顺应我国创新、开放、分享、发展理念的模式创新,并呈现出势不可挡的发展势头。因些,要重视网约车等共享经济作用,培育产业发展新生态。 

综观全球分享经济发展,在餐饮、短租、旅游等市场化程度较高领域,共享经济新模式发展普遍较为顺利;而在出租车等强管制领域,分享经济争议冲突激烈。美国已有三个州立法明确网约车合法化,其它州仍存争议;欧盟委员会针对一些成员国对分享经济的限制和不公平待遇,出台了“分享经济指南”,明确了支持分享经济的政策取向。

我国网约车发展迅猛,涌现出众多本土创新公司。其中,滴滴已成为中国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覆盖400多个城市的3亿多用户,超过1400万的司机,提供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巴士、代驾、试乘试驾等八条业务线,是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出行平台,估值达到250亿美元。易到自2015年10月加入乐视以来,用户突破4000万,日订单量达到60万,已稳坐专车第三的位置。

针对庞大的市场体量及数千万的消费群体迫切需要尽快确定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明确网约车监管框架与监管政策。针对出租车与网约车不同的经济属性与运营方式,采取适合网约车的分类监管方式,而不是一味套用现有监管体系。由于各地市场差异大,建议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出台。对网约车与出租车间冲突争议多的车辆和人员的准入问题,可考虑先试点,总结经验,再出台政策。

二、协同推进网约车监管与出租车改革,最大程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一方面,要建立适应网约车分类监管政策,明确车辆和司机的准入标准,包括背景审查、驾驶技能、有没有违章记录,还应设定了责任保险限度等。同时,要适当放松对出租车市场的严格监管,如适度放开了出租车通过互联网提供预约服务时的价格浮动空间;降低牌照使用费、份钱等以降低出租车负担;改革管理制度以保证司机拥有更多自主权等措施,以提升出租车行业的竞争力,动态平衡市场新旧主体利益和竞争状态。

同时,更需要强调的是加强网约车平台与出租车公司的战略合作,实现互利共赢。一方面,滴滴出行平台作为网约车的典型代表,应着力通过订单推送、服务融合、数据共享,推动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持续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引导出租车公司主动适应分享经济发展趋势,创新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为出租车行业带来新的活力和生机,以最大程度的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

三、重视网约车平台作用、强化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监管

分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网络效应的新模式,平台上连接的供求主体越多,规模效应、品牌效应、信任效应也就越突出,这与传统出租车公司完全不同。通过几年的发展,滴滴、易到等网约车平台已在中国聚集了几千万的用户规模、平台影响力大幅提升,并建立了良好的品牌信任。未来,网约车平台将通过其消费者入口而成为综合引领移动出行的新型产业生态的核心,其品牌影响力未来将大于汽车厂商及出租车公司等传统品牌,因此,需要充分重视网约车平台的作用。

随着平台覆盖的供求主体日益增多,平台所集聚起来的技术能力、数据体量和市场力量也就越强,可以让平台承担更多的生态管理工作;同时如果缺乏对平台的适当规范和监管,网约车平台有可能带来垄断问题、安全问题及服务质量等问题。因此,既要求平台内部对其平台上的车辆进行审核、管理,保证乘客使用的安全;也要将网约车平台纳入政府监管中,通过立法确定平台责任,政府部门需从外部对平台进行必要的监管,形成外部压力,防止平台只考虑商业利益而忽视安全监管。内外结合最终形成“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监管体系。并且,通过大数据及互联网技术实现对平台人车筛选、服务监督等环节的在线监控。

我们知道,构建网约车的分类监管框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可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网约车法律地位、建立分类监管框架、明确平台责任与权力;在基本框架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监管政策,强化新旧主体间协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规范网约车市场,推动网约车这一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