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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传统文化与互联网治理
发表时间:2016-11-03 17:11:58 作者: 阿拉木斯

导语

一般来说,互联网从治理上的难点可以归纳为六点:虚拟环境、快速变化、海量信息、个性形态、跨界融合、复杂关系。而且这六点不是单方面发生的,而是相互交织、叠加形成的复杂体系。

网规治理的基础是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能够走到今天,我们认为最核心是有平台经济这一模式,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创新、创造、合作,并且成本最低效果最大化。

网规里的信用治理更像是一种德治,因为西方的信用评价更多是基于有形的东西,比如资金、财产等等。淘宝上的评价和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完全是基于对你的行为的评价,就是对你的品行和品德的评判。

中国式的互联网企业的治理,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态化治理”。这恰恰和我们传统文化的“道法自然”思想是非常接近的。互联网网规和生态治理确实能和传统文化中的基本治理逻辑对得上。

先简单介绍一下目前互联网的现状,目前已经形成了现在所谓的中美G2的格局。比如去年我们非常熟悉的双十一“全球狂欢节”,全天交易额超过900个亿。对于这个现象,包括阿里研究院等研究机构都是主要从第二次信息革命的角度来理解。我们说,阿里巴巴也好,中国经济也好,BAT也好,互联网+也好,这几年的确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而从另一角度来看,我们也能看到一系列的问题。我这里也简单罗列了一些。比如百度搜索引擎,它的客观真实性的问题,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又比如微信,微信中也有大量的欺诈、传销、不良信息等问题。还有最近发生的,一个滴滴打车的司机杀害了一个女乘客,他当时的车牌还是套牌的,但是还是很顺利破案了。还有去年频繁发生的P2P互联网金融的跑路事件。还有互联网带来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和非法利用、非法买卖等等。还有让阿里巴巴最痛苦,也是我研究最多的互联网假货的治理,也就是打假的问题。

我们要看到这样一个令我们欢欣鼓舞的信息革命,另外一方面也确实有一系列严峻的问题需要解决。习大大在4月19号的讲话,也明确地提出了一些要求。对于如何构建一个更好的互联网的秩序和治理的环境,是摆在互联网企业和平台企业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责任:法律、治理、社会责任三位一体

我们从研究的角度看,认为互联网治理有其特殊性。一般来说,互联网从治理上的难点可以归纳为六点:虚拟环境、快速变化、海量信息、个性形态、跨界融合、复杂关系。而且这六点不是单方面发生的,而是相互交织、叠加形成的复杂体系。就像百度搜索结果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治理问题。从海量的角度来讲,从比特世界到原子世界,它的数量级要大两个以上。

再看我们互联网的整个治理体系,具体内容我就不展开了,我主要介绍网规这一部分。如果要划比较粗的线条,首先是法规的治理,立法、司法、执法;另外一部分就是行政管理。目前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还是比较少的,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关的监管部门,主要依据一些部门规章、政策文件。而另外两块就是网规治理和社会治理。其中作用最大、最重要的,目前应该是行政管理和网规治理。这两块的特点和效用决定了目前中国互联网治理的结构和水平。对行政管理,我们也做了一个大框架的勾勒,涉及主体、客体、市场行为、法律依据等等。除行政管理之外,主要就是平台治理,也就是我们重点要介绍的网规治理。

网规治理的基础是平台经济。互联网经济能够走到今天,我们认为最核心是有平台经济这一模式,这一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创新、创造、合作,并且成本最低效果最大——姜奇平老师就是专门研究这方面的专家。我们从治理的角度,也主要是从平台的视角来切入的。平台也可分为很多种,电子商务平台、生活服务平台、搜索平台、媒体平台、支付平台,包括其他平台。我们这个网规主要是从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来切入研究治理。应该讲,电子商务平台是其中最复杂的,有资金流、信息流、物流,还有信用流,等等,特别是跟实体经济的相关性,也是最强的。

下面我们来看什么是平台的规则,主要是出自平台的责任。包括我们现在看到的百度搜索引擎有关的这个魏则西事件,其实平台不光是有法律责任,还有很多治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一方面它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因为它是一个枢纽,所以它也必须承担一个治理责任,此外还有相关的社会责任。这也是现在社会发展对平台的一些基本要求。为了落实这样的要求,所以平台才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规则。围绕法律责任,规则当然是依法制定的,但是围绕的治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往往并没有法律的依据。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平台必须制定一定的规则;而是为了促进所谓的生态健康,使得平台这种双边市场有更良性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企业都创建了自己的网规

我们来看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些规则。以淘宝为例,淘宝2012年版的《淘宝规则》,当然这个《淘宝规则》其实只是淘宝最核心的规则文本之一,淘宝的整个规则体系是由几百个这样的具体的《淘宝规则》构成。而现在的《淘宝规则》就已经有了129条,就是放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中,也算是比较长的。它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特点,里面有一些非法律的术语,比如绑定、拍下、包邮、评价不符、竞价不买、不当注册,等等,都跟现行法律没有太大的关系,或者说找不到法条来解释这样的术语。同时它的处罚也和我们熟悉的经济处罚也好,刑事处罚也好,形式都是很不一样的。也就是说,从术语再到它的逻辑体系、原则,虽然和法律契合,为了使得平台更好履行法律责任、治理责任、社会责任,它恰恰又和现行的法律很不一样,甚至差别很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希望能从文化的角度、传统的约束的角度找到网规发展到今天的依据。今后也能得到大家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当然,网规除了淘宝的规则之外,还有新浪微博、腾讯、百度、京东商城、凡客、F团、赶集网、世纪佳缘等等一些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从不同角度,都创建了自己的网规。它是整个的非常庞大的体系。《淘宝规则》虽然有一百多条,但它只是淘宝整个规则体系中的一小部分。整个淘宝规则体系可以简单地说分成基础规则、营销市场规则、特色业务规则、行业市场规则四大块。比如《淘宝规则》就属于基础规则,双十一的促销规则就是市场规则,营销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比如销售不能欺诈等等。特色业务规则涉及的是C2C这样的咸鱼市场等的管理。行业市场规则包括通讯市场、食品市场等,食品市场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包括跨境等。这是整个规则体系的构成情况。

具体的处罚措施方面,对于店铺的有警告、限制发货、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创建店铺、限制评价等等一些。这些处罚一方面可说是多元多样,另一方面可说主要是经济手段,或者说行为手段。而不是像原有的法律那样撤销许可证或者抓人之类的,一般都是很轻的处罚,主要是限制发展性质的处罚,而不是剥夺财产甚至自由的处罚。这确实也很有效。当然,还有扣分的处罚。如果违背了规定,扣1分2分或4分,但是你如果被扣够12分了,你的店铺就该关了,类似于我们的驾照扣分制度。这里涉及到信用的积累、公示等规则体系。

关于规则制定的原则,我们也简单地分析一下,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客户第一,第二是公正公开,第三是利益平衡。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商家尤其是个人商家也是海量的千万级的,也要保护他们的利益,所以一定要注重利益平衡,不能完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然后是制定规则的程序,程序也很有意思。首先是内部通过,然后是对外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再调整,然后再公示,最后是到商务部备案。这些流程有点像我们法律中的程序法。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有点这个意思。同时,现在的规则也有一个“众议院”的规则,有点像“三权分立”的做法,规则的制定并不是淘宝、阿里一家说了算,而是引入大量的相关方,如网商、消费者、服务者一起来参与制定。

在规则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大众评审”制度。就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这些纠纷更多不是由淘宝的小二来解决,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就是让“大众评审员”来参与评审和纠纷调解,我本人也是评审员之一。

到现在为止,我一共判了20多个案子。这些案子本身都非常有意思,都是买卖双方的一些具体纠纷问题。判了这么多个案子,我的最大感受是,其实消费者无理取闹的情形远比商家的不诚信情形要多得多。因为每个评审员都有一个记录,一个案子有31个人判,任何一方得到超过15个人的支持就算赢了,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如果你在案子中支持了买方,但最后卖方赢了,那你自己也有了一个不良记录,因为你判错了。当你的判错率达到一定程度,你就会被剥夺评审员的资格。所以后来每次到最后决定自己如何投票时,我就会猜大家会支持哪一方。有些消费者如果把自己描述得很惨的话,一般都会赢的;但如果我们用法律来真正分析的话,他的那些理由未必站得住脚。但我也不能就此依据法律去判他输,因为这对我肯定是不利的。这样反而会促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所以我们现在的平台其实对消费者还是有一种过度保护的问题。这是我的一些个人体会。现在有大概30多万像我这样的评审员活跃在淘宝网里。

网规具有八大特点  治理具有鲜明的多元化特征

我们再简单看一下网规的特点。根据我这些年的跟踪观察,网规大概有这八方面的特点:

1.从产品的角度生产和运营规则,程序化、注重用户体验和可得性。

2.发展导向,真正的是规范为了发展。

3.制定者自身大部分并不懂法,基本是出于一种深刻的文化印记和他对道德、公平、秩序的理解。

4.从立规到实施,可以形成闭环。规则实施前可以测试,量化结果,可以随时调整修改。

5.多元化治理,多角度、多手段验证。

6.技术处理、软件和大数据治理,针对某个治理问题设计一个特定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和我们政府的治理思维方式差别很大。

7.最小成本。所有问题都在网上解决,不会为了某个问题设定一种线下见面或者验证的环节。

8.信用管理,因为信任所以简单。这里的信用不是西方制度里的基于资产的信用,而完全是仅仅基于行为的信用。

我自己是学法律的,工作之后主要是在法律这个圈子里,包括参与立法、课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等等。从2010年网规研究中心成立之后,深入到淘宝的运行中,包括所有的互联网企业规则的运行中。确实感受到,他们在互联网规则的制定方面,确实和传统的立法、司法的规则完全不一样,差别特别大——这确实是一块值得挖掘的宝藏。他们往往从运行产品的角度来运营规则,而不是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这样一套程序,就是把规则当成一个产品来设计、运营。什么是产品?产品需要考虑用户的体验。你在设计的时候,你需要做各种试验,你需要考虑可用性,需要考虑结果,并且会成为一个系列的产品。也就是说,完全是从产品化的角度来运营规则、运营治理。这是一种独特的思路。我甚至怀疑在其他国家可能未必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第二点特点可以从产品导向推出来。因为它从产品角度来运营,所以它真是发展导向的。虽然我们政府也总是讲,发展与规范兼顾,规范是为了发展,但往往容易成为一句空话。但在这两个方面落实到一个企业的实践中,它确实是为了发展的,它一定要充分考虑发展与各种利益的衡量。它是一定是发展与规范兼顾,是能落地的。对于平台,就是最小干预的原则。我们在研究国外的很多立法的时候也会提出政府干预最小的原则,但我们很少看到具体的案例。但在平台上,每一件大事小事,都是最小干预的原则的体现。就像一个齿轮,平台治理的逻辑是在它运行的过程中,边运转边矫正,自己就矫正过来了。根本不会让它停下来,甚至都不会让它慢下来。

第三个特点,那些制定规则的人,确实都不太懂法。尤其是初期,所有网规的制定者,根本没有法律背景。就是从一个感性的潜意识的角度出发,用道德那一套办法就把事情搞定了,他们不像我们法学科班出身的那样有很多条条框框,他们完全是从他们的感觉和需求出发来制定和实施规则的。这恰恰是他们的价值所在。

而且它是形成了一个闭环的。我们知道,按照现在的法律体系,人大如果立一个法,实施效果到底怎么样,反馈回来是非常慢的;但是网络平台上,立法之前都会做各种测试,实施之前抛出去看结果,所以很快就可以看到他的效果。它是非常精准的,这和我们的法律体系很不一样。

这八个特点非常有意思。这和我们法律做的事情很不一样。但通过不一样的途径达到了同样,甚至更好的治理效果。背后的原因非常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做了一个线上线下治理的比较,反映出网上治理的多元化。

网规治理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软件治理。对于一个算法来说,在不到一秒的时间里告诉你12的12次方是多少,它肯定能做到,但如果你将一张狗或猫的照片放在它眼前判断是猫还是狗,它可能一个星期都不能告诉你正确的结果。算法和程序有它的长项和短处,这就是目前互联网治理的难点。交易量和信息量太大,大家知道双十一交易的峰值是每秒14.8万笔交易,这种交易不可能是人工治理,而只能软件治理。而软件治理,就像最近很火的谷歌AlphaGo一样,在智能上某方面是极强的,但另一方面又是极弱的。所以就经常会出现有人问平台,这个违法的东西在你的平台上我都看到了,你怎么就没看到?因为这个东西确实不是人在看,不是人的治理。不光是淘宝,我们说打车软件治理骗取交易补贴的问题,也都是软件在处理的。所有的,网规治理也就是软件治理。

互联网治理与传统文化:基于德治自我约束的关系

我也在想,这些案例中哪些和我们的传统文化能扣上。简单地说,像网规和乡规民约,是否很像?包括姚中秋教授所说的我们自我治理的能力。而网规里的信用治理更像是一种德治,因为西方的信用评价更多是基于有形的东西,比如资金、财产等等,淘宝上的评价和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完全是基于对你的行为的评价,就是对你的品行和品德的评判。而阿里小额贷款最早的联保贷款,又很像我们以前保甲制。至于平台上面的第三方调解行为,和我国江浙地区的老娘舅的传统又很一样。

然后,我们从网规散发开来,中国式的互联网企业的治理,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态化治理”。这恰恰和我们传统文化的“道法自然”思想是非常接近的。这可能是我们今后最值得挖掘的一个方向。什么叫“生态化治理”?这个行业总是爱讲自己是个“电子商务生态”,后来我们发现,治理也是一种生态化的。我们目前,所有的平台也好,网商也好,形成了一些治理的模式,确实受到了我们根深蒂固的“天法道,道法自然”思维逻辑的影响。简单回顾一下,我们是怎样从生态中学到治理经验的,生态系统的“可循环、均衡、周期性、复杂关系”等这些方面,在网规里都有反映,互联网网规和生态治理确实能和传统文化中的逻辑对得上。

《失控》的作者凯文·凯利(Kevin Kelly)说,“我们创造的这个世界变得过于复杂,我们不得不求助自然世界以了解管理它的方法,自然是管理复杂性的大师。”他说的就是我们老祖宗的治理逻辑,就是道家的“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社会这么复杂,如何治理?我们看天就可以了。我们今天的互联网的网规治理就有点像中医+西医,虽然中间加了点西医,其核心还是中医的。就是因为这样的传统文化的特点,其实这也是其他国家互联网治理的逻辑走向。依靠这样一种生态型的和谐关系,基于德治的、自我约束的关系,才能给世界带来更美好的互联网的时代。谢谢大家!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阿里研究院

(注:本文根据阿拉木斯在5月6日由弘道书院与阿里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儒家文化与互联网秩序” 跨界专家对话会上的演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