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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新政的更名、发展与规范
发表时间:2017-05-23 15:13:45 作者: 朱巍

昨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作为参与到这项立法工作的研究者,真心为这个征求意见稿点赞,该意见很接地气,直面问题,非常务实。该意见稿充分平衡了发展与规范之间的关系,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回应了社会呼声。

一、共享单车改名了——网络租赁自行车

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指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互联网平台仅作为信息交互平台成为商品和服务流转而存在,是在不扩大存量的同时变大增量。目前,共享单车并非来自社会,几乎都是平台自己制造的车辆,这绝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享经济。在五月初交通部召开的征求意见稿专家会上,我提出了这个立法建议,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共享单车的名字,这是实事求是的,符合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发展实践。

二、共享单车的押金要有监管了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押金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押金属于抵押性质,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到商家手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自有资金和押金、预付费之间的关系,明确要求企业要开设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将押金和预付费做到专款专用,不能变相搞集资和资本运作。更重要的是,意见稿明确了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这比2015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预付费“15”日退还期限更进一步,更有利于消费者。交通部对押金的严格管控,客观上会防止个别平台以“共享”为幌子,实际搞非法集资和资本运作的情况,提高点门槛才能让共享单车更有序发展。

三、不用再担心共享单车没地方停了

当初在专家论证会的时候,我就提出要分析九十年代的时候政府搞的公共自行车为何失败,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有桩单车停放点太少,不能即停即走,解决不了用户最后五百米的问题。共享单车的停放地点不能按照“法不规定不可为”的观点,应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才对。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停放的“负面清单”,不在负面清单里的地点,都可以停放,这就将停放选择权最大限度的交到用户手中。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包括小区、景点等公共领域附近建立停车点来方便用户停车。以后各个景点附近不能单纯仅禁止停放单车,更要设置便民停车点才对。

四、平台必须要买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不仅要为用户购买伤害险,也要为第三人购买保险,要创新保险机制符合共享单车发展实践。保险是发展的“减震器”,越完善的保险,越能减少实践产生的纠纷,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至于保险金额到底是多少比较合适,这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保险金额并非是越大越好,成本太高反倒不利于新经济发展。保险责任并非是共享单车的唯一责任分担形式,共享单车平台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综合责任体系,包括用户、监护人、第三人等在内的单车参与者都将按照过错分担损害责任。

五、用户的个人信息权进一步强化

刚刚实施的《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信息权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强调,平台搜集的用户信息不能“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这就是划定平台合理使用用户信息的法律底线,避免平台对用户的“数据暴力”。

六、自行车路权将回归

曾几何时中国是名副其实的“自行车王国”,那时候路况可没有现在这么堵。后来机动车成为富裕的象征,立交桥和快速路也就成为城市发展的标配。在城镇化发展的几十年里,路权逐渐完全偏向了机动车,辅路停满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已经被压缩到极致。这样做的结果有目共睹,车越来越多,路越来越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这是重新划清路权的重要标志,为共享单车的道路空间做好了物质基础。

最后,共享单车和网约车一样,都是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范畴。交通部的指导意见固然不错,不过最后落实好不好的落脚仍将在各地政府的“实施细则”之上。我期待这部指导意见会成为各地单车新政的旗帜,让绿色环保出行重新回归到我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