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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50人论坛组织召开“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
时间:2015-10-21 00:00:00  发布人:管理员

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对外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为及时反映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与意见,10月14日上午,信息社会50人论坛组织召开“专车新政与共享经济发展”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办法》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何推动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兴业态发展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和交流。会议由信息社会50人论坛轮值主席、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主任张新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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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法》引发争议的深层次原因,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名誉理事长杨培芳,阿里研究院高级顾问梁春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禹、北京邮电大学教授舒华英等分别从不同角度做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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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培芳认为,此次交通部就网络约车新规广泛征求意见是个进步,承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地位。专车引发广泛争议这一事件的性质实质上是新旧经济的冲突,是先进生产力和落后生产关系的矛盾。当前我们处在一个生产力突变的时代,生产力变化引发生产关系变革是需要一个过程,我们需要做的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方面努力,尽量推动和缩短这个过程。 

  梁春晓提出,政府如何引导专车的发展实际上涉及到整个信息经济、共享经济的未来走向,甚至会影响到信息社会的构建。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选择实际上反映了转型期政府的态度。他提出,在整个社会加速转型的大背景下,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面对新业态的发展,政府政策规定可以采用 “战略性模糊”的处理办法,比如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有关政策规定就很好地运用了这一方法。同时,经济范式的转型要求政府必须转变旧的思维方式,政府应当有开放性态度,坚持共同治理的思路。

  陈禹认为,“战略性模糊”的观点实际上也是一种历史观,转型时期政府监管思路要克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他还从社会财富资源的角度阐述了共享经济发展的社会福利效应。

  舒华英认为,当前争议反映出的不仅是专车本身的问题,实际上反映了经济变革时期思想观念的变化问题。现在中国社会处在经济大变革时期,但很多思想观念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未来的社会重在“治理”,而不是“管制”,政策制定重在如何促进发展。

  关于《办法》中存在的不足及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促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等问题,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北京大学国发院教授薛兆丰,财讯传媒首席战略官段永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鲁春丛、副总工程师何霞;特邀嘉宾、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李强治等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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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兆丰提出,《办法》中六个方面的做法,几乎可以被看作是针对专车的“杀手锏”。一是企业经营者“转身分”,二是变更接入平台车辆的性质,三是沿用老的出租车数量管制办法,四是沿用老的价格管制办法,五是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六是任何一个平台在任何一个经营地都不得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段永朝认为,《办法》实质性的缺陷是忽略了未来交通出行市场里面非常重要的主体——平台,所以这个《办法》是在主体缺位的状态下出现的畸形的管理办法。交通出行行业需要开拓视野,这已然超越了打车问题,有很强战略意义。政府的监管思路需要向治理思路转变,共同参与,多方治理。

  阿拉木斯提出,用“安全机制”绑架社会是个伪命题,当前形势下政府治理需要根本性的转变,应该将权力下放给平台,并重视网络自发秩序的完善和修复能力。

  鲁春丛认为,政府需顺应行业发展模式的需求,顺应国家执政思想和大政方针,一手简政放权,一手促进“双创”,专车的发展是典型的“双创”,应该支持。同时在监管上,应该强化企业的内生治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转变监管方式。

  何霞则提出,在实践层面,可以考虑借鉴上海模式,并采用试点的方法,探索新模式是否对市场产生恶劣影响。

  朱巍指出,从专车市场实践来看,不少的专车司机是兼职,而《办法》中要求所有接入平台的司机必须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强制性“一刀切”,不仅不会保护司机权益,反倒是以劳动合同为名剥夺了他们《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其次,对市场份额的限制与服务型政府的改革初衷则大相径庭。再次,专车属于市场可调控的范围内,不宜再设立额外的行政许可。

  张国华提出,《办法》中有了审批制这样的制度性障碍,加上其他条款中实质上对数量管制的默许,决定了所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无法完全实行市场调节。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不是政府计划出来、规定出来的,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规定“什么车”“什么人”有资格参与市场,而其他的不行。如今城市交通的服务创新进入新阶段,很多专车平台都做了很有开创性的工作,应该支持。在执行层面应该鼓励地方试点,不能在地方的头上悬挂一把尚方宝剑。

  赵占领认为,《办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诸多弊端,其所提出的“四方协议”的方法是否合法仍然模糊。

  李强治提出,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的特性首先表现在数量管控方面,这一条在《办法》中还存在,整个传统出租车行业垄断体制没有被打破。第二,政府对于市场的过度干预表现为对价格和服务质量服务的管控。第三,对平台的责任要求过多。他认为《办法》的背后是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

  参会专家一致认为,在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大趋势面前,政府应当顺应国家层面全面推进的“双创”和“四众”等战略取向,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内生性治理的作用,加快转变改变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制度创新,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引导和推动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业等诸多新业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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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特邀嘉宾及论坛理事单位代表等30余人参加了研讨。